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EV-114-板補-427-20250224-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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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427號 原 告 陳永翰 訴訟代理人 江元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昊惟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6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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