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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19
案號
PCEV-114-板補-442-20250319-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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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442號 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訴訟代理人 陳名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丞泰菸酒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 ,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本件依原告訴之聲 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604元,及自 民國113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68,021元(計算式如附表 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 蔡儀樺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