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EV-114-板補-449-20250224-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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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449號 原 告 鍾秀科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複代理人 陳希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澤瑋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