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服務費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EV-114-板補-452-20250224-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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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452號 原 告 郭明玉 訴訟代理人 華育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夢成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服務費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