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CEV-114-板補-458-20250226-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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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458號 原 告 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毓庭 原告前因請求給付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秀娟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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