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CEV-114-板補-476-20250226-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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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476號 原 告 呂仁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明輝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7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