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PCEV-114-板補-504-20250312-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504號
原 告 林明儀即元晶停車場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藤妹間遷讓停車位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