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3-10

案號

PCEV-114-板補-548-20250310-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548號 原 告 江天保即創新企業社 羅慧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270,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7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