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3-11

案號

PCEV-114-板補-613-20250311-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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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613號 原 告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王生即惠徠日用品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伍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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