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頂讓金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CEV-114-板補-69-20250313-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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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69號 原 告 黃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練茄煌間請求給付頂讓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241號),嗣被告於法定期 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2,1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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