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CEV-114-板補-717-20250325-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717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金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蔡兆勳 訴訟代理人 陳意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克龍(即林芝戎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給付醫療費 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57,5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