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CEV-114-板補-73-20250313-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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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73號 原 告 永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秋瑛 訴訟代理人 曾耀德律師 洪連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氣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8963號) ,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95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5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