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PCEV-114-板補-76-20250314-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76號 原 告 悅灣悠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子洋 訴訟代理人 張慧微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歆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 國113年9月24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33,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 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