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13
案號
PCEV-114-板補-78-20250113-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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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78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原告前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安祺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 ,8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 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