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PCEV-114-板補-835-20250325-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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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835號 原 告 陳亞儷 上列原告與被告蝦皮購物(台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3,1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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