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PCEV-114-板補-838-20250327-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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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838號 原 告 蔣月嫦 訴訟代理人 劉得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譚濬彥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