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CEV-114-板補-86-20250226-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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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86號 原 告 羅宇隆 送達代收人 張婕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昌鑫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8萬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