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CEV-114-板補-90-20250226-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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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9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莊友仁 陳振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仁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9,8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 蔡儀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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