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PCEV-114-板補-91-20250110-1
字號
板補
法院
板橋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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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91號 原 告 陳榮達 訴訟代理人 凃阿財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嚴子政、劉玉珍、嚴信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