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0-16
案號
PDEV-112-斗簡-358-20241016-3
字號
斗簡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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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358號 原 告 郭其安 訴訟代理人 鍾傑名律師 被 告 郭至原即貳叁餐館 訴訟代理人 陳才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票面金額欄關於「52萬2000元」之 記載,應更正為「52萬5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