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日期
2024-11-22
案號
PDEV-113-斗保險簡-1-20241122-2
字號
斗保險簡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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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保險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吳彥明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高褕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 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6227元 (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 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 定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至於命補繳裁判費 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