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1

案號

PDEV-113-斗司調-272-20241001-1

字號

斗司調

法院

北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司調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陳秋源 現於法務部○○○○○○○服刑中 相 對 人 洪文榮 (年籍不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文榮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未繳納調解聲請費,且未補正 相對人之正確年籍資料、戶籍謄本到院,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命其補正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該通知已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應補正事項,致本院難以進行調解程序。是以,聲請人所為聲請可認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俊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