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PDEV-113-斗國小-1-20241121-3
字號
斗國小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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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國小字第1號 抗 告 人 劉濬豪 現於法務部○○○○○○○ 相 對 人 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 法定代理人 林鼎超 訴訟代理人 黃勝裕 盧珮鈺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間請求 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8日裁定提起抗 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 ,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