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DEV-113-斗小-102-20250214-3

字號

斗小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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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小字第10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李貴合(國內公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二行關於「參萬捌仟貳佰陸拾陸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參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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