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DEV-113-斗小-141-20241226-1
字號
斗小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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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141號 原 告 台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海清 訴訟代理人 丁氏碧玄 被 告 HOANG MINH TUAN(中文名:黃明俊,越南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小字第528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546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