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DEV-113-斗小-153-20241128-1

字號

斗小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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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153號 原 告 莊畯郝 被 告 謝誠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 要領。 二、經查: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損害賠償請求權人須為權利受侵害之當事人,倘非權利受害者,即無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主張。查本件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主即所有權人係訴外人洪麗娟,有本院調取之公路監理WebService系統-車號查詢車籍資料可憑(見本院卷證物袋),原告雖為駕駛人,惟系爭車輛因車禍受有損害,此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人為該名車主,原告既非車主,又未提出已受讓請求權利之證明,復未舉證證明其對系爭車輛有何權利,即非系爭車輛受損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則其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維修費用新臺幣(下同)4萬6000元,核屬無據。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萬6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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