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14
案號
PDEV-113-斗小-221-20241114-1
字號
斗小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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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小字第22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 被 告 廖佳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前經本院宣示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宣判 ,惟被告未到庭,且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中壢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有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再開辯論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移轉管 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