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30

案號

PDEV-113-斗小-225-20241030-1

字號

斗小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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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22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00樓、 00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羅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8,266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8,031 元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自第10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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