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DEV-113-斗小-226-20250220-1
字號
斗小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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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22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 盧嘉君 被 告 周祐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2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