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DEV-113-斗小-232-20241128-1

字號

斗小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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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232號 原 告 張云薰 訴訟代理人 張世沛 被 告 盧彥攸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 要領。 二、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簽訂「土地借用契約」(下稱系爭契約), 約定被告自民國112年5月1日至113年4月30日出租小型車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予原告,原告因此訂製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4500元之停車棚(下稱系爭車棚)置於系爭停車位之上。嗣兩造於113年5月29日協議繼續租用系爭停車位未果,原告便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請求被告依照原價收購系爭車棚,詎被告竟拒絕之,進而傳送「你們臉皮有夠厚」、「要玩我就陪你玩大的」之訊息予原告,原告自覺遭恐嚇,侵害原告續約之權利。被告之妻子甚至將上開「你們臉皮有夠厚」之訊息截圖傳送至群組,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棚賤賣之損失4500元及精神慰撫金5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4500元。 三、被告則以:系爭契約之期限至113年4月30日,被告不願再與 原告續約。被告所傳送「要玩我就陪你玩大的」之真意,是指其有意收回全部之停車位,使大家無處停車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經查:  ㈠原告主張其出售系爭車棚受有4500元之損害部分:   經查,觀諸系爭契約之約款,兩造並無強制續約之約定,是 被告於系爭契約期滿後,不願再與原告續約,此屬締約自由範圍,並非不法侵害行為,原告主張其出售系爭車棚受有損害,請求被告賠償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精神慰撫金部分:  ⒈被告傳送「你們臉皮有夠厚」、「要玩我就陪你玩大的」之 訊息予原告部分:   此等訊息僅為原告與被告間之私人訊息,除傳訊與收訊雙方 外,其他外人難以窺探訊息之內容,是被告此部分之行為,縱使原告感到不快,亦不至於使原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遭受貶損。又該等訊息內容未見被告有告以其欲用何種己力所能控制施展之具體手段加害原告之生命、身體安全,尚難屬恫嚇脅迫之「惡害通知」,原告主張其遭受恐嚇,難認有據。  ⒉被告之妻子張貼兩造之訊息內容至群組部分:   此張貼訊息之行為既為被告妻子所為,而原告亦未舉證證明 被告就其妻子之張貼行為有行為分攤或主觀上有何故意、過失,則原告此部分請求,亦無憑據,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萬4500元,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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