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8

案號

PDEV-113-斗小-248-20241128-1

字號

斗小

法院

北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24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洪鏗翔 賴文智 被 告 張涵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 桃小字第81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1694元,及其中新臺幣3萬97元自 民國113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