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DEV-113-斗小-257-20241009-1

字號

斗小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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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25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蔡承恩 被 告 方柏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308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訴訟 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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