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6

案號

PDEV-113-斗小-294-20250226-1

字號

斗小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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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29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 告 邱培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 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8,174元,及其中新臺幣9萬5,816 元部分,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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