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7
案號
PDEV-113-斗小-301-20250327-1
字號
斗小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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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301號 原 告 胡育誠 被 告 許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 度重小調字第17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7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70元,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 要領。 二、經查: ㈠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交往期間陸續借款予被告,迄至民國112年 6月19日止,被告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9萬元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並提出兩造於112年7月11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為辯,陳稱:伊於與原告交往期間之111年3月22日對原告有14萬1780元之借款,後陸續清償,並非至112年3月17日尚欠款14萬1780元;兩造於112年7月11日有傳送「剩8萬7」之訊息,伊應已經還得差不多了云云。經查: ⒈上開LINE對話紀錄顯示,原告傳送:「上班還可以吧。」之 訊息後,被告復以:「跟你就剩1萬3房租跟車貸沒給」、「可以」等語,於被告先行確認兩造之借貸項目為房租及車貸後,原告旋即傳送:「我也知道你一定不夠,等妳主動開口,我也不會逼妳,逼妳妳也生不出來」、「剩8萬7」等訊息後,並將「剩8萬7」之訊息設定為公告,即原告經計算被告所積欠之房租及車貸之數額後,以訊息「剩8萬7」回復被告,並將此設定為公告,而觀諸此部分訊息內容,並未見被告有任何否認,或欲進一步要求提供明細以進行確認之舉,堪認被告對原告之借款餘額計算至112年7月11日,應確實是8萬7000元。至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7月11日後搬家時,又再向其借款,故被告之借款餘額應為9萬元云云,然其就此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本院自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⒉雖被告另辯稱,其有以「不是這樣算」等語之訊息,否認原 告所傳送「剩8萬7」之計算結果,然綜觀兩造之訊息,除借貸項目、餘額外,兩造尚有討論被告工作收入計算之事,而該等訊息為:「原告:『你那賣一台怎麼算』、『算一成?』。被告:『不是這樣算』。原告:『算台?』。被告:『不能說太多,但比台本多』、『都有』。」等語,顯然被告所傳送「不能這樣算」之訊息,應是就工作收入部分進行回答,並非否認原告就借貸餘額之計算結果,是難認被告此部分所辯有據。 ⒊至被告辯稱其有還款之事實,並提出存款交易明細為據。該 等明細固顯示,原告於110年8月8日起至112年1月10日共匯款14萬7205元予被告,而此期間被告共匯款14萬8614元予原告,然兩造間之借款、還款方式除匯款外,尚有現金交付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自難單憑此存款交易明細即認被告對原告之借款已清償完畢,況此存款明細所載之匯款紀錄均係發生於000年0月00日原告計算被告借貸餘額結果前(即原告傳送上開「剩8萬7」之訊息前),原告於112年7月11日計算時,理當已將此存款交易明細所載之借款、還款數額納入計算,方得出8萬7000元之餘額之結論,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不足採。 ㈡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萬70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數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