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2
案號
PDEV-113-斗小-304-20250212-1
字號
斗小
法院
北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30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樓 及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黃國基 被 告 陳聯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0,591元,及自民國99年7月21日 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