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05
案號
PDEV-113-斗小-317-20241105-1
字號
斗小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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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小字第317號 原 告 謝文昇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關於管轄,原則上係採「以原就被」原則,以保護被告應訴之利益。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為請求,查被告 公司之住所地在臺北市○○○路0段0號15樓,此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29日通清字第1130020174號函檢附之存款業務資料在卷可稽,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