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DEV-113-斗小-318-20250331-1

字號

斗小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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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31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曉媛 被 告 宋易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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