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
日期
2024-11-20
案號
PDEV-113-斗小-331-20241120-1
字號
斗小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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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小字第331號 原 告 張全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然居家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除未繳納裁判費外,復未據於起訴狀上具體表 明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並提出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亦未記載原告住所或居所、被告「森然居家」之真實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核與前揭規定應備程式不合,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113年度斗補字第28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曉諭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經本院依民事訴訟法149條第3項規定公示送達,並於000年0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該公示送達網路公告、本院公示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前揭事項,亦有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按,其訴顯未符法定必備程式,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原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於法不合,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