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DEV-113-斗小-335-20250123-1
字號
斗小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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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335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幸慧 送達代收人 林鴻安 被 告 施宏樫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5,381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