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DEV-113-斗小-343-20241231-1
字號
斗小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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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34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被 告 張威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 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