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5-01-23
案號
PDEV-113-斗小-355-20250123-1
字號
斗小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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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355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杭立強 被 告 謝俊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6077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6069元 自民國114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