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DEV-113-斗小-367-20241231-1
字號
斗小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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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小字第367號 原 告 林錦珠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吳小玲 陳啟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8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