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DEV-113-斗簡調-231-20241025-1
字號
斗簡調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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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調字第231號 原 告 陳正義 被 告 張順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順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張順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3 年度交簡字第813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財物損失即修車費用新臺幣(下同)3,450元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損害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4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請財物損害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請求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用、工作損失部分,應陳報請求時間、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項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如:醫療費用單據、支出計程車費單據、計程車費計算標準、事故發生前6個月之薪資收入單據、看護費用收據等證物影本)。㈡原告請求修車費用部分,應提出行車執照,並提出估價單或統一發票,並分別列計零件、工資等費用,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㈢原告之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俾供本院酌定慰撫金之參考。㈣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