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DEV-113-斗簡調-314-20250109-1

字號

斗簡調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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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調字第314號 原 告 蔡岳琳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之0 被 告 張振耀 瑞龍興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珠 上列原告因被告張振耀、瑞龍興通運有限公司間過失傷害案件( 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285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 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2號),因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車 損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髒污處理費新臺幣(下同) 2,204元、價值減損28萬元、鑑定費用2萬元,共計30萬2,204元 部分,非屬被告張振耀所涉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之過失傷害罪範 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 要件,原告就該部分應另行繳納裁判費用。查上開訴訟標的金額 為30萬2,2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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