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DEV-113-斗簡調-324-20250205-1
字號
斗簡調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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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調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蘇維聖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相對人即被告游水旺所涉傷害等案件(本院 113年度簡字第1521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4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明確一定、具體、 適於強制執行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並提出請 求金額明細表(應分項列明)及計算式、計算依據,且檢附相關 單據及證據資料影本,另提出記載完備之補正後起訴狀載明當事 人姓名、住居所、適當明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以及請求金額明細表(應分項列明)及計算式、計算依 據,並檢附相關單據及證據資料影本,且按被告人數附具補正後 起訴狀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單據及證據資料),逾 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4、5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民事判決參照)。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1項僅 記載「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聲明顯非明確具體,不適於強制執行,核與前開起訴狀應備程式不合,原告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爰限期命為補正上列事項詳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