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5

案號

PDEV-113-斗簡-137-20250205-2

字號

斗簡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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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偉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465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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