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PDEV-113-斗簡-169-20241119-2

字號

斗簡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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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功明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鄭玉委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鄭玉委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0萬0,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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