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1
案號
PDEV-113-斗簡-219-20241101-1
字號
斗簡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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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斗簡字第21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劉哲育 被 告 黃伊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 ,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876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