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1-19
案號
PDEV-113-斗簡-267-20241119-2
字號
斗簡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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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鴻寶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張儷曄 張素華 張瓊月 兼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義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義忠等4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4,2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