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1

案號

PDEV-113-斗簡-284-20250211-2

字號

斗簡

法院

北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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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簡字第284號 原 告 黃連同 被 告 洪維城 洪宗彬 黃淑華 莊泮耕 陳東峰 莊善捷 鼎富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威 訴訟代理人 吳珮衿 被 告 黃登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5關於「黃泮耕」之記載,應更正 為「莊泮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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